2)第19章 笃 行 (6)_蔡元培论人生·修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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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样一代传一代,体力越来越衰退,精神越来越委靡,这不就是退化吗?新生活就是每一个人每一天都有固定的地方去工作,又有一定的时间来学习,所以制品不断增加。

  这样不是越来越丰富么?工作越干越熟练,生产出来的产品必定增多;而且“熟能生巧”,还会衍生出新的工作来。其中有一部分学问,是讲现在工作的道理,弄明白了这个道理,工作就会得到改良。还有一部分学问,是讲其他工作的道理,弄懂了之后,又可以改良别的工种。从简单的工种改良到复杂的工种;从容易的工种改良到繁难的工种;从产量较少的工种改良到产量较多的工种。还有一种学问,虽然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,但是掌握了以后,眼光会越来越远大,心态会越来越平和,这样无形中会让生活变得更幸福。这不是进步吗?如果有一个人肯天天工作,并坚持每天学习,那么他就是一个新生活的人;如果一个团体里所有的人都天天工作,天天坚持学习,那么这就是一个新生活的团体;如果全世界的人都天天工作,天天坚持学习,那么这就是新生活的世界了。

  选自《蔡孑民先生言行录》蔡元培

  原文

  义务与权力

  权利者,为所有权自卫权等,凡有利于己者,皆属之。义务则凡尽吾力而有益于社会者皆属之。

  普通之见,每以两者为互相对待,以为既尽某种义务,则可以要求某种权利,既享某种权利,则不可不尽某种义务。如买卖然,货物与金钱,其值相当是也。然社会上每有例外之状况,两者或不能兼得,则势必偏重其一。如杨朱为我,不肯拔一毛以利天下;德国之斯梯纳(Strne)及尼采(Nietsche)等,主张唯我独尊,而以利他主义为奴隶之道德。此偏重权利之说也。墨子之道,节用而兼爱;孟子曰,生与义不可得兼,舍生而取义。此偏重义务之说也。今欲比较两者之轻重,以三者为衡。

  (一)以意识之程度衡之。下等动物,求食物,卫生命,权利之意识已具;而互助之行为,则于较为高等之动物始见之。昆虫之中,蜂蚁最为进化。其中雄者能传种而不能作工。传种既毕,则工蜂、工蚁刺杀之,以其义务无可再尽,即不认其有何等权利也。人之初生即知吮乳,稍长则饥而求食,寒而求衣,权利之意识具,而义务之意识未萌。及其长也,始知有对于权利之义务。且进而有公而忘私,国而忘家之意识。是权利之意识,较为幼稚,而义务之意识,较为高尚也。

  (二)以范围之广狭衡之。无论何种权利,享受者以一身为限;至于义务,则如振兴实业推行教育之类,享其利益者,其人数可以无限。是权利之范围狭而义务之范围广也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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